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了对谢德喜出借证券账户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谢德喜,1985年12月出生,住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2018年5月2日,谢德喜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谢德喜”证券账户。自账户开立起,他便将该账户出借给黄某华使用。2024年12月6日,案涉账户内的股票余额、资金余额及孳息被法院强制执行,同年12月24日,谢德喜注销了该账户。
在2020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24日的出借期间,该账户十分活跃。累计买入“皖能电力”等54支股票,买入金额高达15,641.12万元;累计卖出“皖能电力”等59支股票,卖出金额为15,997.70万元,总成交金额达到31,638.82万元。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多方面证据证明。谢德喜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不过,谢德喜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北京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谢德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当事人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若谢德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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